工作条例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分会 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外研分会 时间:2022-06-10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分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制定依据为《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分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商联外研分会)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核准的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等相关领域的全国性专项类行业组织,是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简称:中国城商联)直属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城商联直接领导,和行业主管部委的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由全国具备从事国际商务交流和外语项目研究如:语料库话语研究、文学文化研究、翻译研究和二语习得研究等课题能力的高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代表组成。
分会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二、宗旨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动员与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总结和吸收国内外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我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新课题,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我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专业化水平,为促进我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发展做出贡献。
三、职能
第五条 本分会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关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的政策建议,积极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二)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整合资源、为会员及企业提供技术与专业指导、信息交流、研讨、咨询等服务。制定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行业规范和标准,并推动行业贯彻执行。
(三)开展行业调查、专业培训和分类指导,总结行业经验,推动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项目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进步和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领域的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我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的国际化水平。
(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诚实守信,推动外语研究体系建设。
(六)联合海内外教育研究机构,实现我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的完善,为行业和委员企业的发展开辟多元化产业发展通道。
(七)举办全国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展览、论坛等活动,为各教育相关行业搭建形象展示、交流与合作发展的平台。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分会的成员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第七条 拥护分会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成为分会成员并同时成为中国城商联会员。
(一)合法从事与国际商务交流与外语研究工作相关的高校及企业,如各大高校等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相关企业单位、行业研究资深教授等;
(二)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愿意承担分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明复印件)、填写分会成员登记表;
(二)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中国城商联”核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机构颁发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权利
(一)推荐权、被推荐权和决议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使用和登载)分会收集、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以及分会网站上的信息;
(五)优先、优惠参加分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六)参加自愿,终止自由。
第十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分会利益;
(二)遵守行业自律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
(三)完成本分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外研分会”会费标准如下:
副主任委员单位:20000元/年;
常务委员单位:5000元/年;
委员单位:2000元/年;
个人委员:500元/年。
(五)提供本单位发展与经营管理经验资料,及时反映行业情况。
第十一条 成员经常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条例行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成员需终止成员义务的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成员证,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分会成员为“中国城商联”会员,须遵照《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最高机构
“中国城商联外研分会”委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机构。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中国城商联外研分会”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应遵循《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分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分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委员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和批准本分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通过报请“中国城商联”批准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的提名、增补或免除名单;审议通过报请“中国城商联”批准的拟聘请名誉顾问和专家顾问名单;
(六)制定和修改本分会条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为本分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负责人
本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需要时可设名誉会长1人、高级顾问若干人。负责人选经推荐后,由本分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城商联”履行相关程序和批准,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会长领导本分会全面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或受会长委托负责和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年召开2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分阶段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报请“中国城商联”批准的委员、常务委员的增补、免除名单;
(三)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四)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地点在北京市。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主要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共同履行完成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常务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本分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本分会的各类会议;
(五)向会长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分会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本分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收入来源:
(一)本分会成员交纳的活动经费和资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课题调研、标准研究制订和推广所获得的相关机构的费用支持;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等其它服务性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条例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本分会审议通过上报,经“中国城商联”依照相关程序批准后修改。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分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制订并报会长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分会半数以上委员确认后经“中国城商联”依照相关程序批准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会长办公会确定,经本分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城商联”审查并依照相关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城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开展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归“中国城商联”所有。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中国城商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国城商联外研分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依“中国城商联”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城商联”。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中国城商联”核准之日起执行。